这两天,一则消息在微信圈里刷爆:国家将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人群加征个税,并称未来个税改革将“分三步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0月24日,多位财税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说法是对政策文件的误解误读,所谓个税改革“三步走”也没有依据。
这则消息称,所谓“12万元以上的个人加征个人所得税”的依据,来自国务院近日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然而,记者仔细阅读《意见》原文,通篇并没有涉及“年收入12万元是高收入群体”,与个税相关的内容是这样的表述的: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信息的传播者自作主张,将高收入者定义为年收入12万以上,把‘税收调节’变成了‘加税’,这样一来意思就全拧了。”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介绍,年收入12万元并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标准和界线,财税部门也从来没有出台过高收入群体的认定标准。
“从世界范围看,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均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表示,我国目前实行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个税主要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征收。从个税改革方向看,我国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要逐步建立个人自行申报机制。200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个人所得税法的意见,我国建立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主要是为今后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探索、试点并积累经验。
“实际上,年收入12万元只是在税收管理上,对自行申报纳税者的一个划分,在当时也不是划分高收入的标准。”刘尚希表示,有关媒体报道中所称“年所得12万元是高收入者”或“对年薪12万元的纳税人要加税”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推演和造谣。
在我国现行税制中,工薪收入实行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从3%到45%分为7级,但并没有任何一级税率,是按12万元以上税率是多少,12万元以下税率是多少来划分的。在7级税率中,年收入12万元适用的税率是第三级,在它上面还有4级更高的税率。
很多人关心:既然12万元不是划分收入高低的标准,那么高收入人群与低收入人群,到底有没有一个划分标准?
“在中低收入和高收入的划分上,国际上及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来没有确定过高收入的标准。”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孙钢解释说,以目前的工薪所得个税为例,适用30%以上税率的年所得额为42万元以上,为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8倍,适用45%以上税率的,年所得在96万元以上,为2015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15.5倍。而美国适用最高39.6%税率的个税为年所得40万美元以上,约为美国人均收入的9.3倍。
个税改革将通过立法稳步推进, 将适当增加教育、房贷等专项附加扣除
在这则推演与误读的消息中,还提到了个税改革将实行所谓“三步走”。每一步怎么走,都说得有鼻子有眼,这个靠谱吗?
“这个说法没有依据。未来个税改革的方向早已明确,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通过税制设计,合理调节社会收入分配,进一步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刘尚希表示,未来个税改革肯定会分步实施,条件具备了成熟了,就往前推进一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这就需要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一些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方面进行改革,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制定大多数人能接受的方案,形成社会最大公约数。
孙钢介绍,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就是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比如在现行35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扣除的基础上,今年起我国已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未来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还可适当增加教育、房贷等专项附加扣除,从而根据不同个人和家庭间收入和支出的具体状况,合理确定个税征收范围,建立更加公平的个税调节体系。
以个税改革激发社会活力,奋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从国务院此次发布的《意见》来看,我国未来将进一步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作用,通过税收的二次分配缩小收入差距,为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条件。
“培养中等收入阶层,扩大社会消费能力,是个税改革坚持的原则和方向,只有形成稳定庞大的中产阶层,社会发展才更有活力,也更加稳定。”孙钢说,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旨在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不断激发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
刘尚希表示,我国已进入中等收入水平国家,在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中要避免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其中之一就是避免收入差距过大,因此要着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按照“增低、扩中、调高”的原则,积极研究个人所得税改革,尽可能通过国家二次分配,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
李万甫认为,个税改革的重要目标是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征税力度,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这就要求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高收入者征管的同时,适当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水平,调整税率级距等,通过改革设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促进消费,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