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权限
《意见》提出,提高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重点提高高级岗位设置比例。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8;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调整为3:4:3;其他各级别岗位之间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结构比例见图)
以上结构比例,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发展实际,分步设置,也可根据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际需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提前设置到位。
《意见》提出,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县(市、区)及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备案权限,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按规定可设置正高级岗位。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标准,核准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量管理、动态调整、统筹调控。
《意见》明确,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或人员控制总量内研究制订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不同类别、层级间的岗位不得相互挪用。
据介绍,《意见》在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办法上进行了创新,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为配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在提高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数量的基础上,明确取得基层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与取得全省统一职称的人员,同等具有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聘用资格。
鼓励支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团队。对按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急需且本人自愿聘用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高聘一个层级或在同层级内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除外)。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基层急需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应聘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首次聘用时,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聘用到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层急需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取得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应聘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试用期满首次聘用时,单位可根据其能力水平聘用到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意见》提出,国家实行以考代评的职称系列,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可允许低于考试当年国家合格标准5分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聘用。
为切实发挥好对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作用,防止政策被滥用以及执行不到位现象,《意见》还健全了政策约束机制。
根据《意见》,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急需引进并被破格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服务期满后可按现聘岗位进行交流。
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一般为3年至5年。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岗位目标、职责、聘用期限进行管理,对所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续聘、解聘以及调整工资的重要依据。
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聘用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与聘用在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县及县以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不适用此意见的优惠政策。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步聘用到位,要留有一定数量的空缺岗位,用于培养、引进高层次急需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