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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0日 09:42:05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2021年第37期(总第310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保健食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调味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共18大类食品1034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糕点、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调味品10大类食2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枣庄高新区联鑫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枣庄市市中区老山里蜜蜂园生产的纯天然槐花蜜,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枣庄市市中区老山里蜜蜂园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日照高新区丽俊水产品店销售的鲤鱼,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朝阳市场苏会友销售的橘子,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新泰市青云街道张志泉水产品店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枣庄高新区兴仁刘德义小吃店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邹城市沈宜华糕点部自制的鸡蛋糕,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三)济宁市任城区德强放心酥饼店自制的烤花卷,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济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四)聊城市东阿县铜城顺天意香油坊生产的小磨香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聊城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五)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刘祥美食品店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日照市市场监管检验检测中心。

(六)菏泽市单县春平牛肉板面馆加工的红烧肉,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菏泽市单县百转千回小火锅店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东营市广饶县广饶街道老牛食品店销售的标称为滨州市阳信县春霞绿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豆沙香粽,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潍坊市产品质量检验所。

(九)青岛市即墨区客满家和谐之家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即墨市俊业硕丰豆制品加工厂生产的豆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市家美佳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威海信佳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藻沙拉(即食水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一)淄博市沂源县城西山小区疏导点刘明国(经营者)销售的姜芽咸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淄博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青岛市即墨区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尚海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为青岛瑞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巴旦木夹心海苔,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青岛市即墨区北安办事处伟鑫喜商店销售的标称为胶州市南关宏大调味品厂生产的花生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烟台市芝罘区恒万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烟台天裕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济南市钢城区济南市东方万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豆酱油(酿造酱油),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济南市商河县中润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益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安仕顿植物黄油(人造奶油),经济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食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山东益豪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一)烟台市福山区烟台市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富豪银座店销售的爬虾,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万达店销售的带鱼,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7日